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院士专家热议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12月21日,由国家信息中心、青岛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大数据局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在青岛召开。30余位行业知名院士专家、来自全国23省76市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40余位头部企业代表云端齐聚,探索热议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路径。
本届峰会以“千城千面,数聚赋能,慧享生活,智领未来”为主题,并根据行业发展趋势,设置有“数字政府”“数字惠民”两个专题分论坛。
会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宁吉喆、中国工程院院士何友、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单志广等专家,围绕系统新变迁、时空新演化、转型新内涵等内容,对中国新型智慧城市最新发展趋势和建设理念进行解读。
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当日在主论坛上发布了《2021中国数字政府发展大中城市指数报告》。报告显示,北京、上海领跑直辖市,浙江、广东、山东分列省域前三,深圳、杭州、青岛、济南等城市亦表现不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2022标准化支撑政府数字化转型评估指数及全国典型实践50强案例》,评估指数排名前三者是广东、山东、浙江。
据悉,本届峰会还配套举办了新型智慧城市创新应用大赛,7月份大赛启动以来,累计吸引来自全国18省50市的1000余个优秀项目参赛,经多轮项目展示和供需对接,共推动200余个新型智慧城市优秀解决案例落地山东,相关项目在峰会主论坛进行了集中启动,投资总金额超过63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届峰会还专门打造了“云展馆”,组织来自全国的143家企业线上参展,截至目前,已有260余万观众“云端观摩”青岛市新型智慧城市应用场景,线上观看前沿研究成果,互动体验最新解决方案应用成效。(宋雅娟)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